题目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小轿车,约定7月1日预付10万元,10月1日预付20万元,12月1日乙公司交车时付清尾款。甲公司按时预付第一笔款。乙公司于9月30日发函称因原材料价格上涨,需提高小轿车价格。甲公司于10月1日拒绝,等待乙公司答复未果后于10月3日向乙公司汇去20万元。乙公司当即拒收,并称甲公司迟延付款构成违约,要求解除合同,甲公司则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

甲公司不构成违约

B

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C

乙公司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D

乙公司可要求提高合同价格

       本题的症结在于甲公司10月1日至3日没有履行20万元货款的行为是否合法。乙公司9月30日发函称要提价,甲公司于10月1日拒绝,等待乙公司答复。甲公司于10月3日向乙公司汇去20万元。我们认为这一行为是合法的,理由是不安抗辩权。在后履行一方乙公司,发函给在先履行一方甲公司,明确说明自己要违约,表明乙公司将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这属于《合同法》第68条第1款中的“其他”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因此,既然有确切证据证明在后履行一方乙公司将要构成违约,在先履行一方甲公司提出中止履行,是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合法行为,不需要承担责任后果。而且甲公司迟延付款的两天属于等待乙公司答复的合理期间,是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之后又积极地履行了合同付款义务,所以也不属于不合理的迟延,没有违法行为。综上,乙公司不得以甲公司迟延履行为由,主张解除合同。

       另外,根据《合同法》第94条之规定,即使相对人构成迟延履行,另一方只能经催告后相对人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才能主张解除合同。合同的解除情形包括:不可抗力、预期违约、根本违约、迟延履行。

        A项:说法正确,当选。甲公司的迟延履行是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形,因此不构成违约。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甲公司没有构成《合同法》第94条规定的乙公司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因此乙公司无权解除合同。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则后履行一方享有的是先履行抗辩权,也称顺序履行抗辩权。本案中,先履行方甲公司并没有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情形出现,因此后履行一方乙公司不能主张先履行抗辩权。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价格条款属于合同中的主要内容,变更合同需要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而且本案中也没有情势变更的条件出现,因此乙公司提高价格的主张当然不予支持。

多做几道

甲与同学打赌,故意将一台旧电脑遗留在某出租车上,看是否有人送还。与此同时,甲通过电台广播悬赏,称捡到电脑并归还者,付给奖金500元。该出租汽车司机乙很快将该电脑送回,主张奖金时遭拒。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

甲的悬赏属于要约

B

甲的悬赏属于单方允诺

C

乙归还电脑的行为是承诺

D

乙送还电脑是义务,不能获得奖金

王某向丁某借款100万元,后无力清偿,遂提出以自己所有的一幅古画抵债,双方约定第二天交付。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

双方约定以古画抵债,等同于签订了另一份买卖合同,原借款合同失效,王某只能以交付古画履行债务

B

双方交付古画的行为属于履行借款合同义务

C

王某有权在交付古画前反悔,提出继续以现金偿付借款本息方式履行债务

D

古画交付后,如果被鉴定为赝品,则王某应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甲公司将1台挖掘机出租给乙公司,为担保乙公司依约支付租金,丙公司担任保证人,丁公司以机器设备设置抵押。乙公司欠付10万元租金时,经甲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口头同意,将6万元租金债务转让给戊公司。之后,乙公司为现金周转将挖掘机分别以45万元和50万元的价格先后出卖给丙公司和丁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均已付款,但乙公司没有依约交付挖掘机。

       因乙公司一直未向甲公司支付租金,甲公司便将挖掘机以48万元的价格出卖给王某,约定由乙公司直接将挖掘机交付给王某,王某首期付款20万元,尾款28万元待收到挖掘机后支付。此事,甲公司通知了乙公司。

       王某未及取得挖掘机便死亡。王某临终立遗嘱,其遗产由其子大王和小王继承,遗嘱还指定小王为遗嘱执行人。因大王一直在外地工作,同意王某遗产由小王保管,没有进行遗产分割。在此期间,小王将挖掘机出卖给方某,没有征得大王的同意。在乙公司将6万元租金债务转让给戊公司之后,关于丙公司和丁公司的担保责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丙公司仅需对乙公司剩余租金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B

丁公司仅需对乙公司剩余租金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C

丙公司仍应承担全部担保责任

D

丁公司仍应承担全部担保责任

债的法定移转指依法使债权债务由原债权债务人转移给新的债权债务人。下列哪些选项属于债的法定移转的情形?

A

保险人对第三人的代位求偿权

B

企业发生合并或者分立时对原债权债务的承担

C

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对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清偿

D

根据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租赁物的受让人对原租赁合同的承受

胡某于2006年3月10日向李某借款100万元,期限3年。2009年3月30日,双方商议再借100万元,期限3年。两笔借款均先后由王某保证,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李某未向胡某和王某催讨。胡某仅于2010年2月归还借款100万元。关于胡某归还的100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

因2006年的借款已到期,故归还的是该笔借款

B

因2006年的借款无担保,故归还的是该笔借款

C

因2006年和2009年的借款数额相同,故按比例归还该两笔借款

D

因2006年和2009年的借款均有担保,故按比例归还该两笔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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