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为开拓市场需要,个人独资企业主曾水决定在某市设立一个分支机构,委托朋友霍火为分支机构负责人。关于霍火的权利和义务,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

应承担该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

B

可以从事与企业总部相竞争的业务

C

可以将自己的货物直接出卖给分支机构

D

经曾水同意可以分支机构财产为其弟提供抵押担保

       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4条第3款规定:“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可见,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应由个人独资企业或投资人承担。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0条第1款第(六)项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六)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委托的管理人霍火从事第(六)项活动时必须经投资人曾水同意方可,否则行为无效。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0条第1款第(七)项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因此霍火与本企业进行交易必须经过曾水同意。

       D项:说法正确,当选。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0条第1款第(五)项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可见,经过曾水允许可以以分支机构财产担保。

多做几道

灏德投资是一家有限合伙企业,专门从事新能源开发方面的风险投资。甲公司是灏德投资的有限合伙人,乙和丙是普通合伙人。关于合伙协议的约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甲公司派驻灏德投资的员工不领取报酬,其劳务折抵10%的出资

B

甲公司不得与其他公司合作从事新能源方面的风险投资

C

甲公司不得将自己在灏德投资中的份额设定质权

D

甲公司不得将自己在灏德投资中的份额转让给他人

甲、乙、丙三人共同商定出资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其中约定乙以其所有房屋的使用权出资,企业的财务由甲负责。2015年4月,该合伙企业亏损巨大。5月,见股市大涨,在丙不知情的情况下,甲与乙直接将企业账户中的400万元资金,以企业名义委托给某投资机构来进行股市投资。同时,乙自己也将上述房屋以600万元变卖并过户给丁,房款全部用来炒股。至6月下旬,投入股市资金所剩无几。丙得知情况后突发脑溢血死亡。假设丙有继承人戊,则就戊的权利,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

自丙死亡之时起,戊即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B

因合伙企业账面上已处于亏损状态,戊可要求解散合伙企业并进行清算

C

就甲委托投资股市而失败的行为,戊可直接向甲主张赔偿

D

就乙出卖房屋而给企业造成的损失,戊可直接向乙主张赔偿

甲、乙、丙三人共同商定出资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其中约定乙以其所有房屋的使用权出资,企业的财务由甲负责。2015年4月,该合伙企业亏损巨大。5月,见股市大涨,在丙不知情的情况下,甲与乙直接将企业账户中的400万元资金,以企业名义委托给某投资机构来进行股市投资。同时,乙自己也将上述房屋以600万元变卖并过户给丁,房款全部用来炒股。至6月下旬,投入股市资金所剩无几。丙得知情况后突发脑溢血死亡。关于乙将房屋出卖的行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

构成无权处分行为

B

丁取得该房屋所有权

C

丁无权要求合伙企业搬出该房屋

D

乙对合伙企业应承担违约责任

2015年6月,刘璋向顾谐借款50万元用来炒股,借期1个月,结果恰遇股市动荡,刘璋到期不能还款。经查明,刘璋为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持有44%的合伙份额。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

顾谐可主张以刘璋自该合伙企业中所分取的收益来清偿债务

B

顾谐可主张对刘璋合伙份额进行强制执行

C

对刘璋的合伙份额进行强制执行时,其他合伙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D

顾谐可直接向合伙企业要求对刘璋进行退伙处理,并以退伙结算所得来清偿债务

通源商务中心为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为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周某。就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协议约定由赵某、钱某二人负责。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

孙某仍有权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B

对赵某、钱某的业务执行行为,李某享有监督权

C

对赵某、钱某的业务执行行为,周某享有异议权

D

赵某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时,钱某享有异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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