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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2010年3月8日,某食品厂向某面粉厂购买面粉20吨,货款共计12万元。同日,食品厂向面粉厂出具了以自己为出票人、其开户行A银行为付款人、面粉厂为收款人、票面金额为12万元的见票即付的商业汇票一张,并在该汇票上签章。3月20日,面粉厂向某机械厂购买一台磨面机,价款为12万元,因此欲将其所持汇票背书转让给机械厂。机械厂要求对该汇票提供票据保证,鉴于养鸡场欠面粉厂12万元货款,于是面粉厂请求养鸡场提供担保。后养鸡场在汇票上记载“保证”字样并签章,但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和保证日期。3月27日,面粉厂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机械厂。4月2日,机械厂持票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以食品厂经营状况不景气、即将解散为由拒绝付款,并作成退票理由书交给机械厂。机械厂欲行使追索权。要求: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本案例中,谁是被保证人?简要说明理由。

甲向乙出具了一张10万元的银行汇票,乙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丙。丙将银行汇票上的金额变造为100万元后转让给了丁,丁又因为生意需要将该银行汇票转让给了戊,戊按期提示付款遭拒。根据我国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 A

    该票据无效

  • B

    乙承担10万元的票据责任

  • C

    丁承担100万元的票据责任

  • D

    如果无法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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