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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年10月2日,乙公司涉及一起诉讼案。2×17年12月31日,乙公司尚未接到人民法院的判决。在咨询了公司的法律顾问后,乙公司认为:胜诉的可能性为40%,败诉的可能性为60%;如果败诉,需要赔偿1 000 000元。

2×15年10月,甲公司为乙公司人民币20 000 000元,期限2年的银行贷款提供全额担保;2×17年4月,甲公司为丙公司1 000 000美元,期限1年的银行贷款提供50%的担保。截至2×17年12月31日,各贷款单位的情况如下:乙公司贷款逾期未还,银行已起诉乙公司和甲公司,甲公司因连带责任需赔偿多少金额尚无法确定;丙公司由于受政策影响和内部管理不善等原因,经营效益不如以往,可能不能偿还到期美元债务。

甲公司2×17年度发生的有关交易或事项如下:(1)2×17年10月1日有一笔已到期的银行贷款本金10 000 000元,利息1 500 000元,甲公司具有还款能力,但因与乙银行存在其他经济纠纷,而未按时归还乙银行的贷款,2×17年12月1日,乙银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截至2×17年12月31日人民法院尚未对案件进行审理。甲公司法律顾问认为败诉的可能性60%,预计将要支付的罚息、诉讼费用在1 000 000至1 200 000元之间,其中诉讼费50 000元。(2)2×17年10月6日,甲公司委托银行向丙公司贷款60 000 000元,由于经营困难,2×17年10月6日贷款到期时丙公司无力偿还贷款,甲公司依法起诉丙公司,2×17年12月6日,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甲公司胜诉,责成丙公司向甲公司偿付贷款本息70 000 000元,并支付罚息及其他费用6 000 000元,两项合计76 000 000元,但由于种种原因,丙公司未履行判决,直到2×17年12月31日,甲公司尚未采取进一步的行动。相应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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